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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3-05-20 07:27:11

关于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给你解答: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1-066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 公司经营发展等情况,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山东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通过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参与本次投资者网上接待日活动,互动交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 公司董事长杨君敏先生、董事会秘书师恩战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张静静女士将通过网络在线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1-065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64),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1月11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764,000股,占公司截止2021年11月11日总股本的0.0614%,最高成交价为9.1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1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994,376元。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63,315,500股的25%(即15,828,875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货的取得与入库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货的取得与入库

1.资产的计税基础 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余额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 举过例子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理解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可能就会感觉到相对容易一些了。 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仍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这批存货已经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按照会计的处理,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此,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存货的会计利润就是12万元(90-78)。在这种假设情况下,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否也是78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也仅仅是部分允许扣除,有规定比例5‰),其余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存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 仍然先举例子,比如说某单位生产电视机,大家知道电视机都有保修,保修属于售后服务,而售后服务又称为产品质量保证,在会计上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根据产品以往保修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销售数量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假如2008年全年确认的预计负债为60万元,并将此列做了当年的销售费用,于是当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假定该项以前没有余额,同时当年也没有使用任何保修费)。按照会计上的处理,既然列作了销售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就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税法上却规定:该项保修费要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由于今年没有使用这笔保修费,因此这笔60万元的保修费今年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将来逐步扣除。按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看了上面的例子,再来理解一下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由于今年没有使用保修费,今年计税时就不扣除任何保修费,也就是说这笔保修费要在未来计税时扣除,所以,该笔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60万元-未来计税时可予抵扣的金额60万元=0。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的计算,主要是为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会计和税法对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具体规定不同,而采取的对差异进行的调整。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某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00万,已按计提折旧100万

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00-100=100(万)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企业因售后服务而计提了一项预计负债100万

如果年末,未发生售后服务有关的支出

则其计税基础=100-100=0万 【第二个100为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如果第二年发生了30万的有关支出

则第二年末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100-70=30万 【70=100-30为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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